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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會計師前年退出大型賣場特力屋會員,並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特力屋回信允諾,但郭男後續半年內仍收到特力屋電子廣告信共52封,不堪其擾,怒告特力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求償十萬元。士林地院日前判決特力屋須賠償郭男兩萬六千元。這是「個資法」上路以來,因廣告信擾人判賠首例。

法官認為特力屋是知名大公司,既然郭男已一再要求刪除資料,特力屋卻仍使用郭男個資寄送廣告郵件,已觸犯「個資法」,依法每一事件(郵件)可判賠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最高總額不超過兩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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