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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名列「全國10大槍擊要犯」的陳勇志,犯下多起酒店槍擊案還殺死 4人,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法官認為其罪孽深重且毫無悔意,判處他死刑。

    陳勇志(44歲)86年12月到台中市的金錢豹夜總會飲酒,與服務小姐發生口角,結帳後他和友人返回酒店,朝櫃台大廳射擊,造成一名女子死亡;87年3月,他和友人到台南市路易十三KTV飲酒,因友人遭其他客人毆打,陳男持槍到隔壁包廂朝4人射擊,造成2死2傷;87年4月,陳勇志認為台中市普羅酒店服務人員的態度不佳,又夥同多人朝店內掃射 149發子彈,造成一名陳姓女經理身亡。

    除此之外,陳勇志於87至98年間犯下多起勒贖、恐嚇取財案,之後他逃亡到中國,直到99年10月,在中國深圳被逮捕,押解回台受審。
檢方認為陳勇志除了殺害 4人外,更犯下恐嚇、槍砲等罪行,將他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陳男罪孽深重,犯後毫無悔意且一再狡辯,判處他1個死刑、2個無期徒刑,應執行死刑。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但最高法院在去年11月2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針對陳勇志的死刑定讞一案進行辯論,最後宣布撤銷原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全案由台中高分院進行更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勇志擁槍自重且殺害 4人,在本月14日判處他1個死刑、2個無期徒刑,應執行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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