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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瘖啞男子輕度智能障礙,前年他就讀高職時與重度聽障的男國中生發生關係,被發現後鬧翻,對方要法官「判重一點」;雖當時兩廂情願,但國中生未成年,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2年

檢方偵查,潘姓男子前年高職畢業前,在網路視頻網站認識重度聽障的男國中生,相約在高雄火車站見面後,到附近旅館性交,後來又兩次到少年位於旗津的家中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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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開太大!屏東曾姓男子不滿鄰居洪男為訓練鴿子每日燃放鞭炮,多次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改善未果,竟仿造法院刑事庭傳票要求他到法院開庭,沒想到男子如期應訊竟發現根本沒有安排庭期,經告發後法官依偽造文書將他判刑1年2月,但考量素行良好,得以緩刑2年。

檢警調查發現,曾男因為多次代替胞妹收取開庭傳票,熟悉文件格式,他突發奇想以洪男涉嫌侵占公有地、恐嚇、妨礙風化及違反公共安全等罪名,利用彩色印表機列印輸出方式,變造完成「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公文書,並以一般信封郵寄至對方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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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姓男子匿名檢舉與妻子有保險糾紛的吳姓女老師私下開補習班,被控誹謗。姚雖稱沒有散布意圖,但法官認為,政府機關收到檢舉函調查時會多方查證,教職員及學生都可能知道,構成誹謗。

姚姓男子今年初被依加重誹謗罪判刑二月確定;民事判賠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判他賠償十五萬元並登報道歉,姚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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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間,台北客運林姓前司機開車時以對外廣播嗆鄰車:「路是你家的!」並擅自改道、過站不停,共有3項疏失被記3大過開除。林男認為解雇不合規定,提訴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定,林男使用廣播時縱然言詞過當,但與台北客運公告所指「以外廣播器聊天」情節有異,此大過不合規定,判賠16萬餘元薪資損失,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 1月23日中午,林男開車在台北市逸仙路使用廣播器,台北客運認為事發前就曾公告:「有鑑於近日連續發現有少數駕駛員以外廣播器聊天,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及公司形象,即日起稽查課將加強查察,經查獲者,一律記大過1次論處。」林卻出言不當違反規定,記大過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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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女睡到半夜驚見色狼站在床頭,她為保護同房的年幼弟弟,含淚被惡狼帶往隔壁房性侵,警方事後查出色狼竟是她的周姓男同事,年僅18歲;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周男7年10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住新北市的周男,去年 9月經朋友介紹認識13歲少女美美(化名),驚為天人,得知美美打工地點,刻意去應徵成為她的同事,並對她告白,但美美以「暫時不想交男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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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穿衣服把標籤用掉了,消費者控訴被店家要求買單,新北市一名宋小姐,日前去服飾店穿了 2條牛仔褲,穿褲子拉扯之間,褲子上標籤脫落,指控店家強迫她買單1250元,很不服氣向消保官申訴,消保官表示標籤雖然掉了,但沒有造成褲子毀損,消費者不用買單負責,其實標籤或多或少都會造成衣服損傷,其他店家則改用「束帶」來固定,把標籤傷口降到最小。

店員用束代串起標籤卡,慢慢固定在衣服上,客人來shopping,看款式、顏色 ,還一定會瞄一眼標籤上寫多少錢,新北市一名宋小姐,日前到店家試穿牛仔褲,不慎弄掉標籤,老闆卻說店內有公告,標籤脫落視同購買,要她付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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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議員才踢爆,知名專櫃化妝品牌給民眾的試用品都是過期貨。記者也繼續追蹤,針對市面上開架式化妝品,很多產品也都沒有標示製造日期跟保存期限,而這樣以經違反法規,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藥妝店、美妝店,在大街小巷都有,相當方便,尤其裡面開架化妝品,便宜又大碗,但我們實際直擊發現,不管是日系還是歐美系品牌,裡面只要是,固定在架上的彩妝品,不管是眼影粉餅或是腮紅,幾乎都沒有標示,製造日期跟保存期限,就連名媛孫芸芸代言的,開架粉底液,瓶身上也一個字都沒標,業者這樣已經明顯違反衛服部規定,衛服部葉科長限期改善違者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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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差,即日起最高可罰五十萬元!基隆市環保局日前公布第一批室內空氣品質列管場所共十處地點,包括政府機構、護理之家、商場等,環保局將擇期前往稽查,如逾期未改善,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列管對象七堵火車站站長徐明棋說,公家機關有配合的義務,目前站內空氣品質都在標準範圍內,也會做好相關措施,例如保持空氣流通,定期清理環境;文化局長張建祥也說,環保局人員曾到文化局圖書室檢測,發現空氣不大流通,文化局已採購二具抽風機,目前正發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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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員打著證券公司名號詐騙客戶,證券公司也有連帶賠償責任!

前富邦證券營業員陳佳慧以購買公債、有高額報酬為誘因,向周姓男子吸金2015萬元,因繳息不正常致犯行敗露,周男催討後,陳女仍有1035萬元未退回,台北地院判陳女應賠償未退款,富邦證券無過失,但高等法院昨天判決大逆轉,認為富邦證是僱用人,應負監督不周責任,改判富邦證和陳女連帶賠償周男103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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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行法規,小黨、獨立候選人等皆無法參與監票,因此由多個公民團體組合而成的「台灣選舉監督聯盟」今(21)日下午拜會台聯立院黨團,盼能獲得台聯支持,立法修改《選罷法》,支持公民監票制度,也希望台聯能提供部份監票員名額給民團,讓公民也能參與監督。對此,台聯黨團總召賴振昌表示,能與民團合作推動監票制度,台聯是「樂觀其成」。

「台灣選舉監督聯盟」認為,觀選制度的完備,以及監票員開放公民參與,是防堵選舉舞弊的重要措施之一,不過,依照現行的《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1項的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因此,所有以小黨或無黨籍身分參選的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都沒有資格推薦監票員進行全程監票工作,而這次以無黨籍名義參選的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馮光遠,自然也沒有辦法到現場監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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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對於士官兵從事操練與體能活動時,規範需有醫護官兵待命,防止發生中暑等意外。陸軍6軍團21砲兵指揮部王姓營長去年4月間於部隊進行體能活動時,發現營部連柳姓醫官未到場擔任緊急救護人,直奔醫務所涉嫌對柳飆罵「操你媽」!柳因即將退伍不吃軍中「潛規則」,堅持提告,桃園地檢署昨天依妨害名譽罪嫌將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調查,21砲指部官拜中校的王姓營長年僅38歲,治軍嚴謹且對軍中規定一板一眼。去年4月11日清晨6點多,他巡視部隊進行晨間體能活動時,發現營部連醫務所柳姓醫官並未在部隊旁待命擔任緊急救護人,詢問值星官也不知所以,氣急敗壞直奔醫務所,在柳姓醫官解釋原因後,仍是一頓飆罵,三字經也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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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姓男子在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段經營珠心算補習班,他趁學生、員工下課、下班的機會,四度猥褻等待家長接送的 9歲女童;士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8月。

受害的小學女生從 2010年起就到這家補習班上課,去年6月女童母親聊天時問「有沒有人摸過妳?」,她吐露補習班老師舉止,母親錯愕,氣得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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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詐騙集團車手被捕起訴,均坦承犯案,然而法官審理發現,當時警方要被害人指認嫌犯時,嫌犯照片居然是在做筆錄的前 2個月就印好,且未按照指認程序,加上被害人事後均翻供說,根本不記得當時車手長什麼樣,2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黃男、張男等人共組兩岸詐欺犯罪集團,負責持偽造有法院印章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假冒書記官頭銜,出面向被害人詐領款項,其餘組員則負責擔任駕駛及現場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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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林姓女子投訴,她的婆婆遭通訊行以話術欺騙,簽下合約, 3個月合約到期後,收到高金額的帳單,經調查才知道是通訊業者暗中動手腳,經她向該通訊業門市抗議,對方才同意退費,但已不知有多少人受騙上當。

本身曾從事電信業客服人員的林女表示,她的婆婆日前手機故障,到住家附近的手機通訊行詢問,業務員告知優惠方案,指稱只要電信門號移轉到另一家電信公司,綁約3個月,就可獲得全新手機,合約走滿3個月到期後,客戶可移轉回原電信公司,且通訊行可幫忙負擔全額違約金。她婆婆不疑有他,依對方指示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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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彩券行張姓女店員監守自盜,擅用店內額度下注86萬元狂玩「賓果賓果」。台北地院審酌她承諾還錢,依詐欺得利罪判刑8月,緩刑5年。

法院判決指出,張女原本任職於一家彩券行,在今年 1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使用店內的投注額度,瘋狂下注新台幣86萬元玩賓果賓果。結果她用完投注站額度,還多次打電話給老闆,謊稱是客戶下注用完投注額度,老闆信以為真匯款補錢,後來才驚覺受騙上當,因此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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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黃姓男子婚後常在外花天酒地,婚外情爆光後,常對妻子拳打腳踢,婚後十年後突然離家。妻子打工獨力撫養子女成人。黃姓男子離家三十年後,去年突然打電話回來要錢,家人不堪其擾,黃妻上法庭訴請離婚,法官判離。

黃妻指出,她在63年間結婚,育有二個子女。丈夫婚後常對她拳打腳踢,身邊也是女友不斷。有時小孩的註冊費沒著落,她只要多講幾句,丈夫就是一頓拳打腳踢。婚後十年,丈夫突不告而別,黃妻四處尋找不得。只得自己去餐廳洗碗打工,獨自撫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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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被控藉口為小孩就學而遷戶籍到友人家,再藉此向台北市政府詐領租屋補助。台北地院依詐欺罪判拘役50日,宣告緩刑。

法院判決指出,陳婦藉口要搬到台北市中山區工作,希望小孩能在當地就讀,住在當地的友人於是大方無條件答應,雙方假意簽了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稅繳款書,以便陳婦將戶口遷入友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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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不孝子,竟然嗆老母「去死」!一名 7旬老婦人,前年將名下房子轉贈給次子,希望兒子能夠好好照顧她,不料去年兒子竟持鐮刀朝她揮舞和咆哮,甚至還辱罵三字經,更嗆母親「媽,妳去死!」老婦人傷心之餘,和兒子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婦人勝訴,全案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該名76歲的老婦人,前年將名下新北市中和區的一間一樓房屋贈送給次子,兒子拿來開五金行,婦人則要求兒子好好照顧她終老。不料次子卻常常因為心情不佳,對老媽子出氣,不但常用言語恐嚇,甚至還欲用肢體動作威脅,甚至還在去年 1月,就直接對她咆哮辱罵三字經,還拿刀揮舞嗆聲說「媽,妳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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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司法警察在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有事實足認與犯罪事實有關聯者,即須經檢察官許可,然後向法院聲請令狀。若有急迫情事不及聲請,雖可先行調取,卻仍須於事後陳報法院補發。不過,根據此條文第三項,若屬於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重罪,司法警察只須得檢察官同意,即可調取通聯紀錄。如此的設計,雖是基於偵查重罪的必要性與即時性,而給予較為寬鬆的規定,但為何事後亦無須陳報法官補發令狀,實讓人摸不著頭緒。且原本欲藉由法院來監督檢警機關任意調取通聯紀錄的目的,也將因此落空。

由於通保法所規範的對象,僅針對刑事犯罪,則非關犯罪偵查目的通聯調取,如失蹤人口找尋、自殺或緊急救助等,就不適用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而必須依據其他法律,如電信法的規定。而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欲向電信業者為通聯紀錄之調取,必須有法律的具體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因此制定有「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訊紀錄實施辦法」,以作為執法機關調取通聯紀錄之處理準則。只是根據此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僅規定調取通聯紀錄時,公部門機關應考量必要性、合理性及比例原則,用語不僅空泛與模糊,對於得基於哪些目的為調取、門檻與要件為何,皆無任何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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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家具行老闆與賴姓女子婚外情,葉妻得知大鬧,葉慫恿賴女資助投資股票失利的妻子,換取兩人相處機會。葉妻同意簽下「出借丈夫」契約,拿了二百萬後吃醋反悔,賴女打官司討還,法官認為契約違背善良風俗,判賴女敗訴。

賴女不甘,纏著葉催討,葉簽下按月還錢的協議書,但付了幾期就賴帳;賴女訴請履行協議,這回法院判葉敗訴,得還一百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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