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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酒後駕車肇事,卻因通過警方「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獲檢方處分不起訴,他據此認為警方開罰無理,向法院提訴撤銷酒駕罰單。法官認為,李男刑事部分雖然免罰,但他酒後開車是事實,駁回李男之訴,
維持裁罰9萬元罰鍰。

每個人的酒量不同,有人喝了幾瓶高粱酒,臉不紅氣不喘,也有人一杯啤酒下肚就滿臉通紅。在酒後駕車的刑罰部分,除了參酌當事人的酒測值外,能否通過「生理協調平衡檢測」,成為實務上是否構成刑責的另個
標準。

有酒駕遭吊扣駕照紀錄的李姓男子,民國102年12月20日晚間8時許,駕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新五路口時,因酒後駕車撞人,警方前往現場,發現他滿身酒味,酒測後發現李男酒測值為0.20,遂以他在5年內2度酒駕,開出9萬元的罰單。

李男雖酒駕肇事,但他卻通過「生理協調平衡檢測」,新北地檢署也以罪嫌不足為由,今年1月間將李男處分不起訴確定。

「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為:直線步行10公尺後迴轉至原地;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 1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雙腳併攏、兩手向前平伸,閉眼後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閉雙眼, 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用筆在同心圓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圓。酒駕後要全數通過的難度不小,司法實務上,也被作為酒駕免罰的另個標準。

李男獲不起訴後「乘勝追擊」,以刑罰獲不起訴且本身在私人公司上班財力不佳等由,希望法院判決免罰,他也將「自律、克勤、克儉,永不再貪杯」。

法官認為,該不該裁罰與李某在哪邊服務毫無關係,酒駕之情也不會因為他通過「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而消失,即使刑事獲得不起訴確定,但違反交通法規的行政處罰仍應維持,審結後判決李男仍應挨罰 9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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