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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屋主去年售屋,不願自宅成房仲炒作工具,廉售給成家不久的張女,未料張裝潢後再賣出,獲利 220萬。王訴請對方賠償,但因無法證明遭詐賣房屋,被台南地院駁回。

王去年10月間,欲將自住10多年的公寓出售,張與丈夫找上門,自稱買房為自住使用,且兩人剛成家,經濟不穩,希望王廉價割愛。王同意以1坪11萬,低於市場行情的價格共530萬賣出。

4個多月後,王發現房子又被轉賣,1坪16萬售價750萬,王事後調查,才知張女丈夫就是房仲業者。王氣得向法院告對方侵權行為損害,指控張女以詐騙方式購屋,造成她權益受損,訴請買賣契約無效,或張女賠償一半的獲利。

張女反駁,當初成交價有實價登錄可查詢,價格符合區域行情;且購屋時的確打算自住,更花費上百萬裝潢,事後另有人生計畫,才會轉售。法官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是雙方同意的契約行為,且王並未在契約內規
定售出房屋後,何時才能賣,駁回求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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