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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刪除第11條之
1調閱通聯記錄須經法官同意;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
能力且必須銷毀的規定;另修正草案也擴大監聽範圍,包括食安犯罪、人
口販運等都可依法監聽。

由於另案和違法監聽不具證據力,是立法院今年 1月29日為防範監聽
才修正通過的新增條文,並於6月底才施行,施行3個月政院又要將該條文
刪除,未來在立院恐將掀起大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第 11條之1調閱通聯記
錄須經法官核發通聯調取票,但所涉案件必須為本刑 3年以上之罪,救災
救難、協尋失蹤人口並不在範圍內,造成實務上的困難,因此刪除此條。
但此條整條刪除後,等於往後調閱任何通聯紀錄都不需要法官核發調取票

因本次食安風暴,此次修法也將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
口販運及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摻偽或假冒等犯罪,列為得監聽的範圍。

此次修法另一項重大變化,在於把第 18條之1刪除。分別為取得其他
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違法監聽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
程序之證據或其它用途,這也被稱為「黃世銘條款」;及違法監聽取得的
證據必須予以銷毀。

此法若過,對違法監聽與以此取得的內容做為證據規定得更寬鬆,如
此恐發生侵害人權和政治偵防的後遺症,等於是立法院當初封殺的「黃世
銘現象」大復活。

對於修正草案刪除 18條之1,是否讓過去檢調濫權監聽情況重演,陳
明堂說,違法監聽有刑責,《法官法》也有相關規範,此外還有監察院彈
劾機制,「配套機制都有,應可作為規範」。

他表示,立院 1月修正案中規定繼續監聽要另增加1案,過去1案聽到
飽的情形不會繼續存在。

他並強調,另案監聽所得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論,本來就
由法官做最後判斷,因此沒有第18條之1第1項的規定也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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