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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王男與張姓女友分手,不願
返還賓士小客車,竟在車上咬張女手臂,邊開車還用手壓張女,要她蹲在
副駕駛座前方,並壓張女頭部低下,又以束帶綑住張女雙手大拇指,限制
張女在車上數小時,王某被依侵占罪及妨害自由判刑6月。

    判決書指出,王某與張女原是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張女買了一部賓士
轎車,登記在她名下,但平常給王某開,掌管鑰匙及行照,但買了才 2個
月, 101年10月兩人就分手,可是王某不願返還車輛,102年2月張女寄出
存證信函仍然無效。

    102年3月14日中午張女與王某談判,張女表示,「如果車子你要,你
可以出多少錢?」雙方為了錢又起爭執,此時張女想搶走車鑰匙,王某竟
張口咬張女手臂,不讓張女下車。

    此時張女的新男友自另一部車上要她趕快跳車,王某卻不讓張女下車
,把張女壓蹲到副駕駛座,邊開車還用手強壓張女的頭,怕張女開門跳車
,以束帶綁住她的雙手大拇指,以此強制剝奪張女自由,當天下午 4時,
到了台中市南屯區崇倫街附近,才讓張女下車。

    張女憤而提告,法官認為,王某侵占他人財物及妨害自由,合併判處
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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