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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歲蔡姓老翁過馬路疑遭翁姓女騎士撞傷腳部,老翁以為無礙就近到國術館推拿,翁女陪同前往付錢後走人,老翁 5小時後傷勢惡化送醫檢查出腿部骨折,遂提出傷害告訴,法官認為老翁未在第一時間送醫診治,中間隔了 5小時,有可能是其他因素造成骨折,無法證明是翁女所致,判翁女無罪。

    翁女去年 6月間騎機車行經屏東市博愛路時,疑與步行橫越馬路的蔡姓老翁發生擦撞,老翁以為不嚴重,選擇到附近國術館推拿,翁女陪同前往,經老翁同意,翁女付完醫療費用便先行離開。

    經過 5個小時後,老翁傷勢惡化送醫檢查出右小腿脛骨和腓骨骨折,於是提出傷害告訴。

    翁女表示她並沒有撞到老翁,是老翁從她機車後方走過時,突然抓住她機車才摔倒。

    檢方根據鑑定報告認為老翁的傷勢不易由自行跌倒造成,應是機車輾擠所致。

    法官認為,老翁第一時間選擇到國術館治療, 5小時後才到醫院檢查出骨折,有可能是國術館推拿不當造成,檢方鑑定報告無法證明老翁傷勢是機車所為,不排除是其他原因造成,全案無積極證據證明是翁女所為,應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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