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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陳姓男子與杜姓女子結婚兩年多就因相處不睦而離婚,但離婚兩年多後,又再次結婚,不料破鏡重圓後,陳男卻因房事不協調與時有爭執,將杜女趕回娘家,並向苗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杜女這次卻不想離婚,法官認為夫妻雙方都有責任,駁回陳男的請求。

夫控婚後 對家人不聞不問

法官調查,陳男與杜女民國 84年2月結婚,但86年9月即離婚,89年4月再次結婚,並育有 2名未成年子女。陳男指控杜女婚後不負擔家中經濟開銷,對家人不聞不問,嫁入夫家多年,未曾煮飯給丈夫與公婆吃,丈夫與公婆生病,也未盡照顧之責。 100年間雙方發生爭執,杜女竟回娘家,分居至今3年。陳男認為婚姻已無可挽回,訴請離婚。

杜女反駁說,陳男婚後長年在東部工作,不住家裏,並不清楚她為這個家做了多少事,家庭支出都是她在負擔, 100年間因房事不協調及夫妻相處問題發生爭執,竟將她趕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要歸責男方。

妻不願離 強調照顧兩子女

杜女說,兩名未成年子女,一個隨她回娘家,另一個雖與祖父、祖母住,但她也有幫忙照料,因為公婆與小叔同住,公公生病住院,並沒有告訴她,所以不知情,婆婆則身體很好,根本沒有生過病,希望法官駁回陳
男的離婚請求。

法官查證後認為,杜女與公婆住在不同地方,怎麼煮飯給公婆吃,且分居起因是房事不協調及夫妻相處問題發生爭執,陳男未與妻子好好溝通,反將她趕回娘家居住,分居 3年之久,又未請求妻子返家同居,可見無
法繼續婚姻生活,較可歸責於陳男。雙方對於婚姻及感情的維繫都有責任與義務,可共謀解決之道,並非難以維持婚姻,因此駁回陳男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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