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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與陳姓女鄰居有官司訴訟,陳女勝訴後,影印判決書貼在社區公布欄,周不滿撕下丟棄,陳女再次提告;新北地院審理認定,周雖只撕壞2張影印紙,仍構成損壞罪,判處拘役20日。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60多歲)認為陳姓女鄰居遛狗時都會用腳踢社區大門,導致大門故障,陳女則不滿周常在社區公共空間抽菸,前年 4月雙方爆發口角衝突,陳女提告恐嚇及公然侮辱;法院去年10月將周判處拘役30日與20日定讞。

陳女收到判決書後,將周姓男子居住的樓層、身分證字號與生日遮蔽後影印,再將影本貼在社區公布欄供住戶觀看;隔天周發現時,當場將 2張影印紙撕下,捏成一團,拿到社區外丟棄,過程全被監視器拍下。

陳女發現後,再次報警提告。法院審理時,周辯稱姓名、地址應受個資法保障,陳女公布他的個資,撕下屬於正當防衛;另外,貼在公布欄的文書,隨時有可能遺失或遭人撕毀,取走應不算是違反張貼人本意。

法官認為,刑事判決以公開姓名為原則,陳姓女子影印時,已經將足資辨識個人資料隱匿,張貼在公布欄未有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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