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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是酒駕累犯,不過,他依然故我,去年底再度酒後騎機車被抓,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全案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發現,被告有酒癮,多年來連續8次酒駕遭到查獲,因此,判處他6個月刑期併科10萬元罰金重懲,同時要求他到醫療處所禁戒8個月。

38歲擔任業務的張姓男子,因為經常應酬要喝酒,但老是喝了酒又要騎車,因此,被警察攔檢多次,並都被判刑 6個月得易科罰金,去年底,張姓男子又因為喝酒被警方攔到,酒精濃度達0.88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依法究辦,這也是張姓男子第8次酒駕被逮。

法院審理之後,依據台北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的鑑定結果,認定張姓男子達到酒癮的地步,長期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危險,因此,有必要預防矯治,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名判處他 6個月有期徒刑,同時
併科罰金10萬元,刑期的部份也可易科罰金18萬元,另外,法官也對他做出保安處分,要他必須到相當的處所禁戒 8個月,希望能戒除酒癮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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