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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訴訟法」司法實務見解將「發現新證據」限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的證據為限,大為限縮判決人聲請再審以求訴訟救濟的空間。為避免冤案的發生,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今天 (6日)初審通過「刑
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放寬現行司法實務對聲請再審規定的適用,新增「發現新事實」作為聲請再審的事由,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有立委質疑「再審」是人民訴訟救濟非常重要的程序,但台灣現行裁定再審難如登天。根據統計,高等法院對聲請再審的案件駁回率高達 99%,裁定再審的比率也只有 0.75%,若訴訟救濟制度窄化到讓民眾投訴無門、無法發揮功效,則失去訂定再審制度的意義。

有鑑於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6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加入「發現新事實」作為聲請再審的事由。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表示,「發現新事實」可聲請再審較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他說:『(原音)應該比照行政程序法,將發現新事實也得作為再審的事由,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因發現確實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而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判決確定前
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行成立的事實或證據。

同時,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參與調查犯罪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的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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