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訴訟法」司法實務見解將「發現新證據」限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的證據為限,大為限縮判決人聲請再審以求訴訟救濟的空間。為避免冤案的發生,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今天 (6日)初審通過「刑
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放寬現行司法實務對聲請再審規定的適用,新增「發現新事實」作為聲請再審的事由,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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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男童割喉案還嗆「殺一、二人也不會判死刑」的曾文欽,台南高分院昨天宣判,認定他有精神障礙才殺人求死,不會判死之說是「說謊」,仍維持無期徒刑刑度,但入監前需強制治療監護五年。

曾文欽未到庭,聲請視訊方式聽判,合議庭法官未到場時,他數度趴在桌上睡覺,聽到審判長宣讀判決強制治療監護五年時,數度表達疑惑,問法官「是多關五年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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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王姓婦女兒子過世後,到戶政事務所辨理遺產繼承登記,未料,戶籍謄本竟多了吳姓媳婦,她發現結婚申請書兒子僅畫三個圈圈,向法院提起兒子婚姻無效之訴。不過,法院認為王婦兒子婚姻均有相關證明,判
決婚姻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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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是酒駕累犯,不過,他依然故我,去年底再度酒後騎機車被抓,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全案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發現,被告有酒癮,多年來連續8次酒駕遭到查獲,因此,判處他6個月刑期併科10萬元罰金重懲,同時要求他到醫療處所禁戒8個月。

38歲擔任業務的張姓男子,因為經常應酬要喝酒,但老是喝了酒又要騎車,因此,被警察攔檢多次,並都被判刑 6個月得易科罰金,去年底,張姓男子又因為喝酒被警方攔到,酒精濃度達0.88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依法究辦,這也是張姓男子第8次酒駕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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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珍群」有限公司被控於九十五年至九十八年間開立一五五七張假發票,賣給二五六家公司、餐廳,銷售額高達二.二億元,幫助業者扣抵九九二萬營業稅,被國稅局發現後移送法辦;台北地院昨依幫助他人逃漏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將珍群實際負責人陳弘洋判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五年,條件是應支付公庫八十二萬元,義務勞動兩百二十小時。可上訴。

台北市國稅局清查,向珍群買發票的二五六家公司行號中,餐廳業超過一五○家,不乏知名排隊名店,購買的發票金額從數萬到數十萬元;至於主要銷售大筆金額,則多是實業、科技公司,有七家購買發票總額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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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家室的47歲鄭姓室內設計師,與相差10多歲的郎女婚外情,前年郎女提分手,並與舊愛復合,鄭男不滿,設立臉書帳號「曾恨」,將郎女裸照及沐浴照上傳,郎女哀求撤除,鄭回應「一起死!我無怨無悔!」當天郎女真的跳樓身亡,鄭男吃上幫助自殺罪官司。但法官認為,男女交往難免意氣用事,說出情緒性話語,鄭男直到警訊,才得知郎女跳樓亡,顯見無幫助自殺犯意,此部分判無罪,全案士林地院依妨害自由罪,判鄭男半年徒刑,得易科罰金。

鄭男不滿郎女提分手,前年11月設立臉書帳號,上傳私密照,並將郎女公司主管、同事及親戚等 10多人加為好友,2天後遭郎女發現要求撤除,鄭男將臉書設為隱藏,幾小時以後,又將臉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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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日前見到妻子搭上其他男子的車輛,他竟衝向快車道,不但阻止對方車輛離開,甚至還趴上引擎蓋不斷拍打,要求2人下車。事後2人簽字離婚,但女方不滿前夫所為,怒告強制罪;法院一審判處男方 3個月徒刑,他不服提出上訴,他當時懷疑前妻有外遇,此舉是為了「保護婚姻」,高院最後改判無罪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台北市一名男子,在 2012年9月23日深夜11時左右,他見到妻子坐上一輛 BMW,他不顧自身安危衝上快車道,不但以肉身阻擋去路,甚至還直接趴上引擎蓋不斷拍打,吆喝 2人下車說清楚,夫妻倆因此決裂鬧翻,2天後就簽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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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隱私部位不只胸、臀,腰部與肩膀也算,林姓牙醫師被女助理指控用拇指、手掌捏她的腰部,及搭肩,法官就認定是性騷擾,判牙醫師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

這名因遭性騷擾已離職的女助理,指控林姓醫師 3年前在診所內,藉經過她身邊時,利用她來不及抗拒的機會,捏她的腰部後隨即閃開,及搭她的肩,還語帶戲謔說:「要對我好一點」。她因不堪其擾而離職,並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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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的周姓女子和陳姓男子發生爭吵,周女暗指陳男沒有「懶趴」(指男性生殖器),陳男認為對方說他不是男人,已足以貶損其人格、名譽,因而提起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周女罰金5000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前年 8月間駕駛一輛自小客車,停放在周姓女子位於苗栗縣後龍鎮的住家前方,使得周女的機車無法進出, 2人因此發生口角衝突,後來陳男不願繼續與對方糾纏,打算駕車離開,沒想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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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見解。高院認為,房仲扮演「居間者」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的「霸王條款」卻規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反「霸王條款」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地產市場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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